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2條 法規: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