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
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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