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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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二、候選…
- 第12條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前項…
- 第13條候選人年齡及其會員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項年齡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 第14條農田水利會辦理會務委員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選舉區之投票…
- 第15條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候選人…
- 第16條候選人名冊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投票前,有不符合本通則第十七條或有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 第18條農田水利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選舉投票、開票及有關選舉秩序應行遵守事項,編印選舉公報。選…
- 第19條投票通知單送達方式,由農田水利會委由該會小組長、班長或僱工送達,或以郵寄方式為之。
- 第20條會務委員選舉,應於會務委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 第21條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
- 第22條農田水利會應派員主持各選舉區選務,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一…
- 第23條農田水利會應視各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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