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討論會員陳情事項時,陳情之會員得於討論時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到…
- 第19條出席會務委員請求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定其先後。
- 第20條會務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 第21條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
- 第22條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已可表決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表決。出席會務委員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經四人以上附議,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 第23條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表決結果,應當場宣布並記錄之。
- 第24條議案之表決方法,以舉手表決或唱名表決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 第26條會議進行中,出席會務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 第27條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
- 第28條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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