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4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評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評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