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7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停職處分之會長或會務委員,其因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身分所兼職務應同時免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