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6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 第26條 會長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會長復職後,農田水利會應補發其停職期間內之本薪。其於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會務委員復職後其於停職期間,交通費不予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