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5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 第25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