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10條 各項經收之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