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64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64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停職人員依本規則復職者,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