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6-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人事評議 第6-1條 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對於重行審議、再審議事件,於職員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職員之決定。農田水利會不得因職員依本規則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之處置。主管機關所為再審議之決定,有拘束農田水利會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