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54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54條 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