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
- 第51條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
- 第52條農田水利會職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會長核定;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一級單位主管由會長考核…
- 第54條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 第5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
- 第56條農田水利會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
- 第57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之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第58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同一考績年度二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
- 第59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
- 第6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
- 第61條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執行,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發生日執行。
- 第62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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