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任…
- 第27條農田水利會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所列範圍內原職級任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 第28條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 第29條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
- 第29-1條農田水利會進用之二等機要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以上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 第3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陞遷考核: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二、任現職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
- 第32條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報請主管機關…
- 第33條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
- 第34條農田水利會會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會長到職前已任用者,或經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考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陞…
- 第3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田水利會職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