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任用 第28條 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