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
-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
- 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職務,指…
- 第24條第十二條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考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 第25條各農田水利會應於無適當之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時,始得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或專…
- 第26條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任…
- 第28條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 第29條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
- 第29-1條農田水利會進用之二等機要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以上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 第3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陞遷考核: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二、任現職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
- 第31條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會長核定逕行陞遷。
- 第32條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報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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