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