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4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被占用處理 第24條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提出前條第四項所定文件後,得辦理出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