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