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2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一、首度查獲。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