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第21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四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之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農民人數應不少於三分之二。前項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供水服務及農民紛爭協調等相關工作之諮詢服務;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