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第11條 法規:農田水利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 第二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第11條 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前項土地屬得無償撥用之國有土地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所屬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該指定之所屬機關管理。前項土地不得列入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