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
- 第59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第60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
- 第6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一大功。
- 第61-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並…
- 第61-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年資屆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且符合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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