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9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5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