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八章 考績獎懲 第5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四、免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