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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
- 第5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 第53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 第5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55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
- 第5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 第5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一大過…
- 第59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第60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
- 第6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一大功。
- 第61-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並…
- 第61-2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年資屆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且符合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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