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累計任職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6條
第56條
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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