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七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第4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