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甄試 第15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灌溉管理組織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