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人事評議 第12條 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