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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農民輔導目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3條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3條
法規: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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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農業推廣機關(構)為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得與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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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建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之合作制度,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商訂農業實驗、研究…
第3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
第4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除其本身之試驗研究改良工作外,得對農業推廣機關(構)所轉報有關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二所定等事項相關問題進行…
第5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發展成果,經審查達推廣階段者,由各該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公開發表,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教育訓練教…
第6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會同農業相關校院、農業推廣機關(構)及農業試驗研究相關機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
第7條
農業相關校院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農、漁業推廣業務。
第8條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前項農、漁…
第9條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
第11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
第12條
農業推廣機關(構)為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得與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業相關校院聯繫合作,編製推廣教材,並於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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