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