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或前條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屆次評定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
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前項經評定合格人員為現任農會總幹事者,其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不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績優總幹事重新申請登記於原農會者,有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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