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考績,指主管機關於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所辦理現任農會總幹事之屆次考核成績。前項所定農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農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並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前項屆次考核成績之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