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法規: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37條 農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辭職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