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法規: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36條 農會改選後之首次理事、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由出席會議之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