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法規: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31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