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會員以第二條第一項實際從事農業之各款資格,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時應與下列會員資格一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佃農會員。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佃農會員。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耕農會員或佃農會員。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雇農會員。
六、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會員。
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