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4條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授信,撥款前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放前先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審核簽章始准轉帳付款…
- 第85條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
- 第86條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
- 第87條凡已用訖之訂本帳及裝訂之活頁或卡片帳,應在其背脊編列總號及分號並登記於帳簿目錄簿。
- 第88條各種會計報告及其留底,應按其種類、年度別、加具面皮底頁,裝訂成冊,並在頁面記載報告名稱、起訖年月日、頁數、按冊編列總號,…
- 第89條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別規定如下: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
- 第91條農會內部事業部門或辦事處、分支單位間,相互往來之款項以內部往來科目處理。但金融事業本部及分部相互間往來之款項,應以聯部往…
- 第92條資產之評價依下列規定核計:一、各項債權以其帳面價值減除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基準,每期結算時應按各項債權特性,審慎評估可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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