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條(刪除)
- 第77條凡非根據真實之合法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列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
- 第78條加工製造工廠得視其事業繁簡設置成本紀錄,成本會計之原料、人工及費用應為詳盡之紀錄及詳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
- 第79條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備抵呆帳、累計折舊、各項債權及債務、各項攤銷、各項盤存均應按年分別整理記錄。
- 第80條為正確表示財務狀況,金融事業及經濟事業應辦理月算。
- 第81條會計憑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第83條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非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之…
- 第84條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授信,撥款前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放前先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審核簽章始准轉帳付款…
- 第85條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
- 第86條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
- 第87條凡已用訖之訂本帳及裝訂之活頁或卡片帳,應在其背脊編列總號及分號並登記於帳簿目錄簿。
- 第88條各種會計報告及其留底,應按其種類、年度別、加具面皮底頁,裝訂成冊,並在頁面記載報告名稱、起訖年月日、頁數、按冊編列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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