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財務檢核分下列各類:一、監事會之財務監察。二、全國農會及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三、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辦理財務檢核時,得視…
- 第64條財務檢核分定期財務檢核及臨時財務檢核。
- 第65條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財務監察,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監事會執行臨時財務監察。
- 第66條上級農會對下級農會之定期財務稽核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視業務需要執行臨時財務稽核。全國農會應會同直轄市農會或縣(市)農會對…
- 第68條財務檢核之範圍如下:一、會計憑證。二、會計帳簿。三、會計報告。四、預算執行。五、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六、會計處理程序。七…
- 第69條財務檢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對於受檢核單位與所負使命及檢核結果在未公布前對外守密,如發現應行糾正改善事項,應隨即會同受檢核農…
- 第70條財務檢核人員執行任務時,受檢核農會應予以工作上之配合。
- 第71條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二、上級農會財務稽…
- 第72條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核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農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
- 第73條財務監督及稽核結果,受檢核農會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有糾正及應改善事項時,理事會應討論具體改善方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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