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財產管理由會務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檢查、建卡、保管、養護、修繕、處分、移轉、調配運用、保險、核繳稅捐、產權維護等事項。前項…
- 第57條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損毀滅失,除經查明確屬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以致損毀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
- 第58條財產應一律分類編號,並粘訂標籤或設定顯明標誌。
- 第59條財產之盤存採永續盤存制。由會務部門會同會計部門定期實施盤點核對,並設簿登記,每年實施盤點核對不得少於一次。
- 第60條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
- 第60-1條財產之修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應作為資本支出。例如:(一)屋頂、牆壁、地板、通…
- 第6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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