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9條 法規: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七章 決算編審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該部門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部門事業公積後,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農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比例分配之,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