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預算依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分下列各類:一、經濟事業預算。二、金融事業預算。三、保險事業預算。四、農業推廣事業…
- 第30條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據農會法第二章所定任務由各事業單位分別編訂事業計畫及預算。
- 第31條農會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總幹事應於十二月底以前提請理事會審定。
- 第32條理事會審定之預算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為法定預算。
- 第33條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預算案時,總幹事及有關人員應列席說明,如有修正應按會計科目詳列修正數額及理由。
- 第34條預算應按理事會審核通過之事業計畫進度切實執行。
- 第35條農會會議費用及綜合管理費用按前年度收益比率分別編入經濟、金融事業預算。
- 第35-1條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為限。前項國外旅費預算額度、經費編列、報支等事項,應依各級農會人…
- 第36條政府機關、輔導機關及上級農會依專案計畫補助之經費應依其核定之實施計畫或契約之指定用途辦理。
- 第37條各事業單位預算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
- 第38條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為擴充事業有增加支出之必要而非流用所能容納時,得提出追加預算,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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