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農業生產指導、示範、農業推廣、訓練,推行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
- 第5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廠。
- 第6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得設立門市部。
- 第7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倉儲業務、第十款之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得設立農業倉庫,配置共同利用設備。
- 第8條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得設立農業休閒旅遊部門。
- 第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之特准農會辦理事項,應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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