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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
- 第13條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
- 第14條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
- 第15條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
- 第15-1條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一、積欠農會…
-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第18條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四、住址遷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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