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10條 受理農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農會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前項申請案件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者,審查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