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四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者,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