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農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
- 第68條農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退休金提繳率之規定辦理。農會…
- 第69條農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 第70條非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第71條農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農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 第72條農會勞工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五項所定應解除職務之情形者,農會應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第74條農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
- 第75條總幹事之辭職、職業災害補償、撫卹或退休,應提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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