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四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第30條 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農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農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農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農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農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